主办方:中国酒店产业综合服务平台
时 间:2025-04-05 10:56:09
地 点:北京
显然,此处的人民,就其经历过现代理性洗礼,必然要展示出双重形象,一个是权力与权利对峙格局中的立法者,一个则是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存在的守护者。
罗马法上,除了市民法(法律、元老院决议和谕令)的继承制度之外,还有一种基于法务官法的类似于继承的制度—遗产占有。为了避免无力偿还的出现,法务官创造了一种叫做遗嘱恪守担保(cautio legatorum servandorum causa)的制度。
这里,笔者从第22卷第6章之外选取了帕比尼安关于法律错误的另外三条意见,以解明帕比尼安的意见针对的是怎样的案件。(二)非债清偿和法律错误当行为人基于法律错误而对不存在的债务作出清偿(condictio indebiti)时,倘依传统的理解—法律的无知有害,非债清偿似乎不能得到救济。[15]笔者倾向于D.22, 6, 9,§3的最后一句系篡改,原因有三。涅拉茨认为,法律错误有害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确定性。如果将法律错误有害理解为罗马法的原则,那帕比尼安的意见无疑向这一结论投下了巨大的问号。
[39]这个制度的启动以继承人的申请(agnitio)为前提,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这个程序要求,就产生了法律错误的问题。[16]对此Mayer-Maly反驳说,批准《学说汇纂》的《唐塔谕令》中明确写着:神的事物如此完美无瑕,而人类的法律状态总是走向不确定,没有什么是永恒不变的。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概念上文初步界定了检察文化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但这只是一般性的检察文化概念。
[8]这一定义反映了近年来检察文化理论研究的成果和水平,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定义,其可贵之处主要是,注意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都是检察文化的主体,注意到检察文化的物质表现形式,也注意到中国检察文化与世界检察文化的异同。检察文化既体现在职能履行之中,也体现在与职能相关的队伍建设、保障建设、公信力建设等方面。参见孙光骏:《检察文化概论》[M],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统一战线是我国政权的重大特点之一。
目的在于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保障机制建设等具体的检察工作相对地区分开来,明确检察文化工作只是检察工作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便于探索和把握检察文化建设的规律性,便于正确有效地开展检察文化活动。一是只见机关,不见人,忽略了检察人员的主体性地位。
相对而言,职业能力是检察人员内在品质的反映,职业形象是检察人员外在的社会评价的体现。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是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而且构成了检察文化的思想基础。[7]梁锦昌、王晓洪:《浅议检察文化》[J] ,《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7期。检察文化是检察事业发展的整体性的、抽象性的精神成果,是检察人员在检察工作中的全部关系(即职业规定性)的综合反映。
文化就像空气和水一样弥漫于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是链条,是环扣,每一个细节都相互依存,不可或缺。检察文化,就其发展的自觉性来说,经历了由自在的检察文化到自觉的检察文化两个发展阶段。检察文化的渊源是检察工作。它伴随着检察事业而产生和发展,是检察事业的一部分,也是在特定的文化环境中产生和发展的,是文化的一部分。
由于检察文化结构的复杂性,任何关于检察文化内容的分类都是相对的。这是我国政体的基本结构。
从哲学意义上说,检察文化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辩证统一。[4]这就把信息化建设等物质建设成果纳入了检察文化的范畴,并把检察文化分为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三部分,因而使检察文化概念又变成了一个大文化概念。
二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检察文化的本质是检察职业规定性。至于职业道德的某种规范化的表现形式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客观的职业伦理,仍然有待检验和完善。至于检察人员业余生活是否检察文化活动,则与这种文化生活的性质有关。这些认识的立足点和基本方向都是可取的,在检察文化研究兴起的初期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只是检察文化的主要实践形式,而不是全部。
检察文化作为检察工作的结果具有肯定、彰显和支撑检察人员精神状态和职业形象的功能。我们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的历史特殊性与人类检察文化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自觉、自信地坚持社会主义检察文化及其中国特色,也要科学、理性地对待人类检察文化的精华并加以吸收借鉴。
检察文化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把思想观念问题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以论述,系统地阐述了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等重要思想和观念,形成了对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指导意义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中国检察文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文化,是中国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在长期的工作、生活及其他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体现,是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检察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物质文明的总和,是人民检察官群体通向守卫社会正义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路径。检察职业规定性强调的是检察人员的群体性和检察工作的共同性,是所有或者绝大多数检察人员在长期的检察工作中形成的共有属性,而不是个别检察人员特有的或者暂时的属性。
当代的文化学都是在肯定大文化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小文化。二是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作为认识成果,它总是而且必然是自觉的产物。[2]狭义的文化即小文化,是指人类的精神创造活动及其成果。
这种发展是在检察人员接受、享用检察文化与社会感受和评价检察文化交互作用的过程中实现的。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在2005年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系统回答了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是全党全社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共同意志的高度提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保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道路、不断拓展深化提供理论支持与观念指引。
我国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他国家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存在很大的差别,最大的特点就是法律监督的性质和职能。但是,这一界定把检察文化的主体局限于检察官,忽视了其他检察人员,也排除了检察机关,没有包含检察文化建设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概括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检察工作中创造、发展和传承的,体现当代中国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
总体上说,检察文化创造反映的是检察人员与检察文化的矛盾性,检察文化传承反映的是检察人员与检察文化的同一性,检察文化发展反映的则是检察文化的流动性和变化性。[3]刘佑生:《在竞争中发展检察文化》[C],载刘佑生等主编:《基层建设与检察文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355页。五是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首先,检察文化是检察职业发展成果的综合反映和精神体现。
第三,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的部署,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建设作为加强政法机关自身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并总结政法各单位的探索实践,明确提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再次,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和检察职能的本质属性,是我国检察职业的基本特征。
[6]钟勇等:《国家软实力与检察文化软实力构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8页。在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文化包括检察观念、检察伦理和检察形象等精神成果都是检察职业规定性的反映,或者说,检察文化就是人们认识到了的检察职业规定性
二是把精神成果与其相关载体和物质表现并列作为检察文化,失之于宽泛,容易陷入了大文化概念,与该定义的主旨相左。我国检察机关具有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批准和决定逮捕、诉讼监督等职权,其核心是监督制约公权力和追诉犯罪,根本职责是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Carhartt WIP x FPAR 2019 全新秋冬联名系列即将上架
决赛中,谷爱凌第一滑拿到90.25分保底后更加敢做动作,第二滑做出了背靠背900度等高难度动作,获得94.25分的全场最高分。...
时隔3年中超联赛再次回到主客场赛制,带给联赛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
6月15日至6月16日前各小学审核入学相关材料。...